【舊聞】李科員脫離愛妾已送入濟良所
  警察廳總務科員李家壽君,於民國九年間,以銀二百八十一元,買得曹青蓮為妾,青蓮系衡州人,現年約十八歲,姿色頗佳,而人破稱和好,近因感情上,不甚融洽,致起脫離之念。昨經各友人力勸無效,昨經該廳司法科審明確實,已於昨轉送濟良所,以便另行擇配雲。1923年3月8日湖南《大公報》
  【新讀】對曹青蓮來說,這註定是個難忘的日子。1923年3月7日,她解除了小妾的身份,湖南警察廳司法科將她送入濟良所——一個專用於改造妓女的官辦慈善機構。
  湖南《大公報》在3月8日這天報道了她的事情,並將其納入《見聞雜記》一欄。《大公報》說,一個警察系統的小科員李家壽,以銀元281塊的價格,將時年16歲的她,“買”得為妾——在這裡,《大公報》用的是“買”,而不是別的。
  兩年後,曹青蓮因感情問題執意要求脫離李家壽,警察廳司法科答應了她,但她必須要去濟良所。
  曹青蓮是妾,非妓,以她的身份似乎不應該去濟良所——這一機構至遲到清末時已經出現在長沙,後人通常將其描述成廢娼運動發展的產物。據說那些設立濟良所人士的初衷,是為瞭解決妓女“被解救”之後的出路問題,那個機構專用於收容“脫離苦海”的妓女們,她們在那裡需要參加勞動,並學到一技之長,等成為良家婦女之後,才能嫁走。
  只是到民國初,濟良所漸漸向貧苦婦女敞開大門,曹青蓮之所以能進去,恐怕就屬此情形。與妓女一樣,該慈善機構賦予她的終極目的也是“另行擇配”。
  看起來,濟良所里出來的婦女,只配做一個合格的妻子,而不是“新女性”。
  所以,也就在《大公報》報道曹青蓮要入濟良所同一年的12月,後人眼裡以“婦女運動先驅”形象示人的湖南人向警予發表文章說,濟良所不是養成獨立謀生技能的機關,還不濟事——頗點出了濟良所的弊端。
  “最好莫如為脫離苦海的姊妹倡辦女工廠女製造場,”她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,“至少也要以能容納各地苦海姊妹為籌集工廠製造場資本的標準。”希望能為婦女創造就業,以謀求獨立的經濟基礎。她建議,辦製造場這部分錢由政府來承擔。
  曹青蓮進入濟良所之後,她的下落尚且不知。但她因感情不甚融洽就勇敢地表示脫離夫家,與公務員小妾身份決裂,僅此一事跡,她就能獲得女權運動者們的好感。
  她若能堅持到1924年就更好,那時3·8國際婦女節傳入中國,她在濟良所的權益恐怕能獲得更多關註。 記者陳文嘉
  (原標題:婦女節進入中國前夕長沙一小妾再嫁前需改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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